條例草案禁止人體器官作商業交易

憲報今日( 星期五 ) 刊登一項條例草案,禁止在本港將人體器官和人體器官移 植作商業交易.

人體器官作商米買實在國際上被譴貴為不道德及令人反感的行為,條例草案的 目的就是預防此等行徑及保障市民大眾。

根據一九九二年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草案,任何人涉及售麼及購買人體器官,無 論該器官取自在生或去世的人身上者均屬違法,

該草案亦禁止所有廣告及游說他人有關將人體器官作商業交易,並管制取自任, 何在生的人身上的器官的使用,

衛生福利科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高德律指出,任何人如將切除自任何人身上的 器官移植予他人是不容許的·除非捐出器官者有血親關係或為其配偶;或者除非 已獲得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的批准 ·

他說:「任何人觸犯此等規定者,如屬首次定罪可被罰款一萬元,而其後各次 定罪,均可被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一年,J

該草案亦禁止任何人士將擬作移相用途的人體器官作商業交易;以及禁止刊登 廣告提供購買與售賣人體器官

任何人士如涉及提出或商議有關器官之付款安排者,即壓達法,如屬首次定罪, 可被罰款一萬元,其後各次定罪,均可被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一年

衛生署將於不久推行一項捐贈器官的宣傳運動,鼓勵社會人士捐出器官,

高德律説:「香港人是很關心他人的,相信毫無疑問地會有很多人響應這項運 動,我們發覺大部分人都喜歡採取一個自願性的方式,」

「我們會集中力量在器官捐贈問題上為市民提供更多資料,希望能使公衆人士 能普遍接受器官移植這個概念,」

該項條例草案將於今年四月八日呈交立法局作首證及二讀審淑·

Page 15Page 16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