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及人權法案與新聞自由的關係時,霍德爵士說,有關新聞自由的法例一定要 在自由出版的權利和保障私隱,維護公安和公德之間,得到平衡
他表示:「我們傳統上表達意見的自由在人投法案中已經確立,但人權法案第 十六條訂明這項自由可能要受到為保障他人權利或維護公共秩序、安全或公德而 訂定的法律所平衡」
布政司相信,在法例的條文和精神上,政府已得到正確的平衡;香港現有的傳 播媒介就是明證:他們欣欣向榮、多姿多采、消息靈通,而且批評的筆鋒銳利, 已成為香港生活的一部分,
霍德爵士指出,劉慧卿議員和其他議員均辯稱現行法例有些限制新聞自由,所 以有關的條文抵觸人權法案第十六條
霍德爵士說劉慧卿議員多次提及非常時期規例條例在香港實施的情形,她亦承 認人栏法案容許採取減免履行人權法案的措施,
他說:「人枨法案訂明此等措施必須在『危急情勢絕對必要』和『按照法律而 行』的情況下方可採用。」
「該法案亦說明,根據非常時期規例,不得採取的措施,首先是『根據國際法 適用於香港的教鄀有所抵觸』,或『引起純粹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 教或出身的歧視』或『減免履行人權法案第二、三、四(一)及(二)、七、 十二、十三及十五條之規定』。」
霍德爵士表示人楷法案明頤地允許在緊急狀態減免履行其中第十六條
他説:「我希望就此提出兩點,首先,我相信市民希望政府有權處理由港督正 式宣布為緊急狀態的情況,只要所用的梭力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能與人權法案訂定 的限制抵觸便可以了.」
「第二點是盡管劉慧卿議員慷慨陳詞,斷緻非常時期規例有部分與人樟法案相 抵觸,我們認為兩者都符合草案的條文及精神+」
他說:「我已十分仔細地聽過他們的論點,但律政司和他的同事告訴我,劉 卿議員所指的法例,與人權法案第十六條並無矛盾・」
他說:「我明白他們的論據,但是,我們認為這項重要改書不宜推遲實施·要 制訂自己的法例,所需時間要長得多,我們既然有了現成的條文,而條文又遠較 現行法例為佳,實在没有理由還要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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