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禮遜強調,該協讌是附有若干條件限制,其中包括:

(一)有關的協議方案,須獲得存户通過並經最高法院批准,

(二)該行將成立的新銀行,須按銀行業條例規定,取得銀行牌照,

(三)須制定所需的法例,以便將資產及債券移交給該行將成立的新銀行,及

(四)就不包括的無紀錄債券,以及阿布扎比政府對無紀錄債券所提供保證的範 圍,須由臨時清盤人與華人銀行達成協議,

臨時協議内對存户有關的主要條款如下:

A・存户(主要包括存户及其他户口持有人,但不包括一般債權人,例如商業 极人 )的處理方式如下:

(1) 截至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七日(該日紀禮遜獲委任為臨時清盤人),如存户 的户口尚有存款,所獲提供的處理方式如下:

( a )截至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七日,如存戶的無轇轕之存款結餘總額不超過 十萬元,則於新銀行開業三個月後那日起,存戶可取回全數款項,但 須扣除已收取的百分之二十五中期遙款;

(b)截至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七日,如存户的無轇轕之存款結餘總額超過十 萬元,用至少可取回十萬元,或百分之八十五款項(但須扣除已收取 的百分之二十五中期還款),取回辦法如下:

(I)於新銀行開業三個月後那日起,存戶可取回十萬元,或可取回百分 之三十的存款結餘總額(兩者以款額較多者為準),但須扣除已收 取的中期還款;

( I )於新銀行開業一周年時,存戶可取回百分之十五的存款結餘總額;

{H}實際而言,於新銀行開業十二個月後,存戶可於上述兩期間取回合 共百分之四十五款項;

(N)於新銀行開業一周年後,存戶可每隔六個月取回百分之十的存款結 餘總額,最多可達四期;

( V )最後四期的廷期取回存款,曹視作存於新銀行的存款,新銀行衆在 開業後,早發出可轉讓存款證,以茲證明,而發出存款證的日期, 無酸如「好不要逅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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