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二
一項旨在從四方面改善保險公司條例現有條文的複合條例草案,今日(星期三) 提交立法局•
金融司林定國在坳港二碚一九九一年保险公司一條訂 )條例草案時說該四方面 為:搓檻在附屬法例内釐定認可選用及年費;免除經營一般保險業務的承保人遵 守將有關商業敏感資料的文件提交公司註册官存放的規定;擴大保米監督可採 取干預行動所憑藉的理由;以及撤銷英國承保人所享有的優惠待遇,
有關認可费用及年费方面,金融司說:「該條例第十三(- )條韞定承保人在 獲得國可時及其後每年須繳付的费用,第五十九(b)條規定總督會同行政局可 制定規例,修訂第十三(一)條·」
林定國說:「這種修訂两用水平的方法間接而笨徵。」
「因此,我們建議您改該條例,將有關費用水平的條文移入附壓法例内,而主 體法例只規定必須繳付费用,」
有關提交與公司注册官存放的文件,金融司說該條例規定承保人須向保險業監 爐呈交第三附表指定的帳目、財務報表及其他資料,
承保人亦須將這些文件的副本一份,摆交公司註冊官存放,以供公眾人士查閱, 林定國指出第三附表曾於去年十二月修訂,規定經營一般保陀業務的承保人須 向保險業監督呈交另一份關於他們在港業務的周年申報表·
其後,該等承保人認為新訂的申報表範有商米敏感資料,因此要求不須將這些 申報表提交公司註冊官存放,惟他們不反對保險業監督綜合這些資料後予以發表·
他說:「我們不反對這項要求,並建議按此對條例作出修訂」
林定國解釋保險業監督所採取的干預行動時說,該條例證明保險業監督的干預 權力及可行使不同權力的各種理由。
金融司說:「根據條例第三十四條,與第二十六(三)條一併參閱,保險業監 督有櫃索取有關資料及文件,只要他認為此舉是為保障保户的整體利益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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