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他說:「一方面,一般公衆人士支持制訂一個更開放及公平的法定規劃制度, 另一方面擁有土地人士及發展商則關切在土地發展程序方面,可能遇到的延誤及 未能確定的因素·」

他說:「他們的憂應,其中一項是有關在陳示固則及考慮公衆反對意見期間所 當施的中期發展管制,其實,這項管制建議是使目前的審批程序對反對者更為公 平」

班禮士表示,為要在不同意見中取得平衡,當局建議簡化聆聽反對意見的程序 及立法規限制訂面則及申請規劃所需的時間,以減少反對程序所需的時間,

他補-

說,另一項建議,是規定將收到的反對意見公布,讓公衆人士知悉,這 項規定亦可以減少聽訟的反對意見,

至於建議訂定的規劃證明書制度,班禮上指出,該項建諸並非旨在成為寧批發 房建議的另一制肘·

他解釋,證明書内包括的規劃規定,其實施時已透過建築物條例間接執行,因 此,並非在其中加設新規限,

班禮士稱:「新訂的建議僅是涉及屋宇地政署及規劃署之間的工作及職權的重 新分配,使有關措施 在推行時,在法例及權力基礎方面有更加明確的分野。」

「建議中的規劃證明書能夠就某一項特别的發展作出發展概念的審批,以及指 示規劃的要求。」

此舉可使發展商在根據建築條例製訂詳細的建築圖則之前,能很大程度上確實 知道該項發展的可能性,從而可避免一旦制訂了詳細的建築圖則給建築事務監督 審批時,最後因不符合規劃的要求而使所做的工作,全然白費。

在談及諮詢文件内有關「定期終止」的概念時,班禮士指出該項建議並非是應 用於所有在露天地方或在符合規劃的建築物内部分地方進行的不符規劃用途·

他强調 - 該建議只是製面過程的一部分,並須按照詢及聆公眾意見的程序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