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亦將藏有偽造文據以及藏有製造偽造文據之工具列作罪行,

草案將膠製通用紙幣或受保護硬幣歸納為「罪項·

有關的罪行又包括:將贗品紙幣或硬幣當真品行使,保管或控制赝品紙幣或硬 幣丶保管及控制供作赝製用途的物件、及進出口膠製紙幣或硬幣 ·

草案主要參照英國「一九八一年偽造文據及製造贗品法令」,該法令取代了現 行香港法例所參照的英國「一九一三年偽造文據法令」

現行的法例開列多項罪行,其分別只在於被偽造文據的性質,而各項罪行亦有 不同的最高刑罰·

草案旨在取替上述繁複的罪行區分,代之以三項基本的刑事罪行:即製造偽造 文據、複製偽造文據及使用偽造文撒·

偽造文據罪的定義是蓄意利用偽造文據使他人將該文據採納為再嘗文撐,從而 作出對其或他人有損害的行為,

草案授權金融司指定受保議硬幣,他亦有楷許可在若干情況下使用或藏有做製 紙幣及硬幣·

現行不同的偽造文抵罪行的規定刑罰由三年監禁至終身監禁不等,草案將有關 的罰則合理化,對於蓄意行使偽造或贋製物品的主要罪行,規定最高刑罰為十四 年監禁;至於非别有意固的藏有罪行,則規定最高刑期三年,

草案另規定製造做製硬幣罪可判監六個月,而進出口贋製紙幣或硬幣則可判監 十年

現行針對偽造文據及製造赝品的搜查及没收權力,予以現代化形式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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