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點零八厪 在一九九〇年十月二十四日或堂日以後及在一九九一年一月三十日 以前所發出的儲税券:
六點六
在一九九一年一月三十日或当日以後及在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以前所發出的儲税;
七點五六厘 在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或當日以後及在一九九一年七月三日以 前所發出的儲税券
六點六厘
在一九九一年七月三日或当日以後及在一九九一年八月十四日以前 所發出的結税券。
六厘
在一九九一年八月十四日或當日以後及在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八日以 前所發出的儲税券。
舉例:
根據一般規定,購入已達三十六個月而仍未用以繳稅的稅券,則不能繼續
於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八日、十月十八日及十一月十八日分别購入的一千元面額 儲稅券,而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應完税日期用以繳稅,其利息計算辦法如 下:
當税券面值
購入日期
一九九一年十二 月十七日付税
按月惠四元六角計
可得利患
一千元
一九九一年
足三個月
十三元八角
九月十八日
一千元
一九九一年
足兩個月
九元二角
十月十八日
一千元
一九九一年
足一個月
四元六角
十一月十八日
合計可得利患
二十七元六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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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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