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點零八厪 在一九九〇年十月二十四日或堂日以後及在一九九一年一月三十日 以前所發出的儲税券:

六點六

在一九九一年一月三十日或当日以後及在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以前所發出的儲税;

七點五六厘 在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或當日以後及在一九九一年七月三日以 前所發出的儲税券

六點六厘

在一九九一年七月三日或当日以後及在一九九一年八月十四日以前 所發出的結税券。

六厘

在一九九一年八月十四日或當日以後及在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八日以 前所發出的儲税券。

舉例:

根據一般規定,購入已達三十六個月而仍未用以繳稅的稅券,則不能繼續

於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八日、十月十八日及十一月十八日分别購入的一千元面額 儲稅券,而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應完税日期用以繳稅,其利息計算辦法如 下:

當税券面值

購入日期

一九九一年十二 月十七日付税

按月惠四元六角計

可得利患

一千元

一九九一年

足三個月

十三元八角

九月十八日

一千元

一九九一年

足兩個月

九元二角

十月十八日

一千元

一九九一年

足一個月

四元六角

十一月十八日

合計可得利患

二十七元六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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