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務管制條例有效期延至九四年
署理政務司林志釗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動議修訂業主與租客(綜合 ) 條例 的法蒸案,將條例第二部條文的有效期延長三年,
他指出條例二部管制装于影 租金增加,其有效期幣今年十二月十八 日午夜届滿
林志釗表示,有關樓宇的租金每兩年檢討一次,倘該條例第二部所規定的管制 於該日從止,則受影響租約的租窑在一九九二及一九九三年可能隶面對平均超過 百分之六十的租金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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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强調說:「這佢增幅不但過高,而且亦難以為市民接受。」
因此,林志釗建頭將該條例第二部條文的有效期延長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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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他亦強調政府仍然致刀在不致些微苦來不良後集的情況下,逐步撤銷 租金管制 •
林志釗較早時解釋說自 一九八一年以來,立法局每年都通過條訂法例,將受管 制租金與富前市值租金逐漸拉近,以期最終可以完全解除租金管制·
他表示,為了賈徹執行政府最終解租金管制的方针,当局已採取十分審慎的 態度來決定條例第二部的有效期應延長多久,
林志釗說:「噹時來說,當局正制訂建議,修訂有關的管制措施,從而使受條 例第二部管制的租金,到了一九九四年年底之時,升至與當時市值租金相差不超 過百分之十・」
鮪王與租客(綏合) 俗例第二部份文適用於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九日前建成的住 宅樓宇、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前訂立的租約,以及應課差餉租值在一九八三年時 少於三萬元的楼宇的租約;條文為這些樓宇的租客提供租住權保障·亚管制租金 的增加
林志釗說:「截至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為止,約有四萬三千個軍位受到第二部 條文保障;這個玄字正在逐年遞滅,因為每年約有五千個軍位由亲主收回,以市 值租金租出,或遭拆卸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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