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强制性條款的主要目的在於剔除若干公共契約容許近乎終身聘用某些經 人這種不公平的情況。」

「在這種不公平條款下,即使經理人的工作表現不符理想,太業主亦不能將 他們解僱·」

此外,法案亦對大

在處用 記錄賬目方面作出更明確的規定, 其中一項條款是經理人要就財政預算諮詢小主亚際備一份財政預算·

小兼主决定拒絕接納該項預算,則在條訂預算擬備並獲接納之前,預算須與 上一個財政年度的完全相同,但物業經理人可以決定另加一個款額,以不超過百 分之十為限,

條例草案另一項重要規定與業主成立業主法團權利有關

草案規定公共契約或任何其他協約都不能禁止向註用總署署長登記成立法

發言人指出,有些公共安約訂有條款剥算主可依據多層建築物一并主法團) 條例成立法團的權利·

他說:「當局將於適當時間考慮應否保留土地批約内這頂壓抑性條款·」

「需要探討的問題是土地批約内若有這項條款是否與政府鼓勵業主成立法團的 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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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表示當局希望市民能就這項條款能否使政府的政策再趨於一致提出意見, 草案内其他重要條款包括一項計算業主應總納其份内管理費最高數目的方程式, 此外,草案又建議禁止任何人士將大厦公共部分改變供其本身使用,除非該項 改變經業主委員會或兼主決議批准。

發言人表示,白紙草案的中英文版本現已在各區政務處免費派發·

各界人士可於八月底前將意見送交灣仔軒尼詩道一叁 號條頇中心二十九樓政

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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