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律專業特權的問題,富指出,據他了解法律專業特權的原則,是保 燁法律顧問與其當事人之間的機密文件往來,
他解釋說:「說得明確點,若文件往來的性質主要是為當事人取得法律意見, 或是有關現時或未來將會涉及當事人的法律行動的話,有關文件可能擁有特椎·」 「因此,法律特權的本質,實際上是用以保障法律意見的機密,避免其外泄,」 歐陽當說在某些範圍内,法例准許稅務局人虽得到纳税人的文件和記錄以便確 定他們是否遵從法例報稅,
他亦明白納税人通常會以機密形式向會計師詢問有關稅務的意見。
他說:「會計師和税納人都希望有關該等討論的文件成為他們雙方的秘密, 我是理解這個情況的」
「另一方面,雖然會計師和納税人有著這個期望,也要顧及到當局要有效地筑 行法例的需要;二者之間,需要作出平衡·在研究這個問題時,我已考聽過我們 的運作需要,和參考了海外一些特免透露資料的地方的做法·」
歐隅富希望納稅人能衷誠合作,並指出根據計劃,稅務審核的工作是不會拖延 過久的·
他說:「我們希望盡快完成有關工作,我們的初步自標是在十四工作天内完 成較小型的個案·為達到這個目標,我們希望在初次會晤時,所有有關資料盡 爾提供給審核人員」
「不必要的書信往來只會拖延審核的時間・我希望税務代表向他們的當事人指 出這一點」
他補-
說,若當局懷疑有兩個案屬訛騙或嚴重逃稅個案,便會根據稅務條例第 五十一條第(四)款要求納稅人提供所有文件
在罰款和檢控方面,稅務局局長說若納稅人在没有合理解釋下遞交不確的報稅 表、作出錯誤或誤導的聲明,或蓄意逃税者-稅務局才徵收罰款或進行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