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指出證監會已發出該份指引的初稿,先行徵詢公棄的意見,然後提交財政司

他說:「該指引預料提供兩大類豁免,供在香港上市或準備上市而合乎規定的 公司申請」

第一,大型的跨國公司,如果其證券的主要市場是在主要的國際證券交易所而 非在香港,而其世界性股票買瓷在香港進行的數量僅佔或可能佔微細的比例,可 獲全面豁免.

第二,如果某公司的世界性股票買素在香港進行的數量所佔比例不大或可能不 大,同時該公司在其他地區須遵守類似的法定公開權益規定,則可獲豁免遵守該 條例的申報規定·

*項

他補-

說:「給予這項豁免的條件,是香港的監管當局須獾提供該其他地區規 定呈遞的申報書的副本·」

麥离樂說,該份指引的初稿會根據公衆的意見予以檢討,

他說:「我們的目標,是確保指引在保障本地投資者及鼓勵外國證券發行商在 香港上市及籌集資金這兩項需要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麥高樂指出如果富局對一間公司份擁有權的調查遇到阻礙,該條例現有條款 規定,財政司及高等法院可下令對這些有問題的股份作出若干限制,一般稱為 「凍結令」,

他解釋說,對於違例股東的股份,這些限制包括凍結股份轉讓、行使投無權, 支付股息及發放紅,

現時,除了有闢在香港轉讓股份的一項限制外,這些規定實際上不能施諸於外 國公司・

署理財政司説保留這些只限本地公司的條款,並不理想亦不必要,

他說:「除非是實際情況及審慎處理上的需要,否則我們應避免本地公司和海 外公司受到不同待遇·」

「我們必須以締造公平的競争環境為目標,」

「因此,我們建議修訂現有規定,改為對在香港登記的股份轉讓加以限制。」

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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