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織品出口箋證規定 適用於所有出口方法
寅易署今日(星期三)提醒貿易商號,有關紡織品出口的簽證規定,適用於所 有的出口方法,包括由速遞服務及郵寄包裹輪出或轉口的紡織品·
該署發言人表示,根據進出口(一般)規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任何人士若未 憑出口證及遵照證上規定而携帶或替他人或其他公司 紡織品離開香港,可能 會被檢控 ·
發言人說:「這表示除付貨人外,有關出口的其他方面,如承運公司,經空運 及裝箱將有關貨品輸出的空運公司及装箱公司,以速遞服務將有關貨品輸出的速 遞公司均可能被檢控· J
他又說:「任何人士如違反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一經定罪,可被罰 款五十萬元及入獄兩年,」
發言人說,貿易署嚴格對待任何觸犯法例及違反航維品出口管制制度的人士·
他說:「任何方面若涉及與紡織品出口有關的不當行為,貿易署署長除採取法 律行動外,亦可能採取行政制裁,」
他又說,經速遞公司由專人隨機或運空運公司除往外地的紡織品,在運畦香港 時,須具備有效的出口證,
他說:「有關速遞公司(連同付貨人及航空公司)亦可能會因輸出紡織品而被 檢控及受貿易署署長採取行政制裁·」
「因此,他們為其本身利益而須確保輸出的紡織品已領備有效的出口證·」
根據進出口條例及其附倒,除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所豁免出口簽證的 紡織品外,所有香港䱵出的紡織品必須領有貿易署署長箋發的有效出口證·
就此法例而言,紡織品被界定為任何天然或人造纖維製成的產品,或任何以天 然與人造纖維混合製成的產品,其形式可分為紗、布疋、成衣或其他製品,
貿易商如需獲得更詳細資料,請致電三九八五五〇三與助理貿易主任羅秀幸 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