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廣榮指出法律助(}條例草案,將可消除這種不合理的現象,
他說,根據新的制度,申請人是否符合省格,將根據其財政資源,即可動用的 收入與可動用資產的總和,加以評定,如兩者舍共不超逾十二萬元,申請人在經 濟狀況方面,便算符合資格,在民事和刑事訴訟案件中均可獲得法律助
他說:「篇局亦案提出一個分等級的新分掏勢,以取代現行的分拔畫表。 據新表,申請人的財政能力如在五萬元或以下,則無須分擔任何費用,」
「然而,如屬民事案件,申請人仍須提出合理而又令法律援助署署長滿意的訴 松理由·」
此外,條例草案亦建滋堵塞法例的一個漏洞,因有部分申請人故意不去-
分利 用本身的謀生能力,以便仍可符合受助資格
根據建議中的修訂,如申請人在等候法律援助申請結果期間,並無舊試找尋有 收入的工作,或在提出法律援助申請後,連續六個月不在香港,以致不能評估其 資格,法律援助署署長便有權拒絕該人的申謂·
曹榮指出,法律援助署署長將擬定指引,確保這項權力是在公平和公正的情 況下行使,以及確保誠實的申請人不會受到影響,就法律援助署署長拒絕申請, 而向最高法院經度司提出上訴的法定福利,將予保留,
草案同時又建議擴大法律攘助辅助計劃的範圍,以包括僱員補償要求·
曹廣榮說:「目前,因身體受傷而根據法律援助 頂助輔助計劃要求婚償的申請人 雖然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提出其後的習憤法補償要求,但卻不能就其僱員補償 要求得到援助·」
「由於這兩項補償要求彼此之間很有關連,而大部分的證據亦互相通用,因此 建讌將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範圍擴大,以同時包括這兩項補償要求·」
其餘的修訂財旨在建議改善現行的法律援助措施,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根
+ 九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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