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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規定,用二百五十噸以下船隻出口某些普通的走私電器,例如電視機和 錄影機,是違法行為,不過在許多個案中,半局不能證明有關齬隻意圖將貨 物出口·当事人通常聲稱是將貨物運往離島,例如塔鬥,但貨物的數量遠遠 超出所聲稱目的地的合理需求,

政府相信打驟和防止走私活動的一個有效方法,是根據線報採取行動,在陸 上拘捕協助進行走私活動的人,但目前当局很多時未能對這些人控以任何罪 名

雖然通常用於走私活動的大馬力快艇在香港不會獲得發牌,但根據現行法例 ,執法機關未能採取行動以防止有人在香港建造,保費和修理這類船隻,

他說:「現在提出的條例草案,便是要糾正這些法倒上有欠妥蓄的地方,」 国士培說由於走私客往往金出示一些載貨清軍,顯示貨物是運往本港某一個離 島,政府建議對那些在本港水域内運城若干類指定貨物的活動施加管制,

他說:「草案第十條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制訂有關管制船隻運載貨物的規例,」

「這些已經獲得總督會同行政局原則上通過的規例訂明,任何人如没有合法理 由在本港水域用船隻運載電視機、錄影機和放映機、冷氣機、雪櫃、汽車和汽車 零件,均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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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補-

說貿易署署長將獲授權對這份限運貨物名軍作出修訂·

保安司說:「當局界定合法解釋,使正常的貿易和運載個人物品的活動 上不會受到影響。」

「除非事先獲得海關總監等發運載指定物品牌照,否則不得以二百五十噸以下 的小型船隻、汽艇或渡輪運載指定貨物:若作為個人物品,則不在此限;而海關 總監必須確信運載有關貨物的人士是進行正盛貿易,才會發出這項牌照·

「政府現建議將違犯這些管制事項的最高罰則定為劉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兩年,」

至於有關採取行動對付在陸上協助進行走私活動的人的問題,區士培説政府在 草案第七和第十一條建議設立新罪項,把知情而協助出口或運載未有列於載貨清 軍内的貨物、限運品或禁運品列為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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