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家庭傭工通常可獲延期居留

教育統籌司構啓彦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會議上表示,在所有個案中,若外 地家庭傭工生提出-

分而且非常明顯的理由支持其延期居留,則通常都會獲得批 准

楊啟彥在回答林貝聿嘉議員所提問題時表示,政府認為「兩星期規定」必須保

他解釋訂立規定的目的,並非讓家庭傭工另觅僱主·

楊啟彥說:「該項規定於一九八七年實施,是因為有需要對隨便更换僱主的家 庭傭工作出管制·」

「家庭傭工若有正常理由需要另觅僱主,應與勞工處諮商,同時亦要向人民 境丰務處查明可否獲准另觅僱主及延期居留·」

他指出,政府最近曾經檢討過「兩星期規定」,

他說:「我們知道外地家庭傭工曾經提出異議,認為該項規定的存在,令她們 在受到僱主惡劣對待時不敢提出投訴,而且若要另觅假主,兩星期的時間亦實在 太短」

「我們曾仔細研究這些意見,結果認為要修改『兩星期規定』的理由並不-

分。」 楊啟彥在解釋該規定時表示,人民入境事務處是負責執行該項規定的部門,

他指出,現時外地家庭傭工可根據經批准的僱傭合約,在香港為一名指定僱主 工作

這些合約通常為期兩年,

楊啟彥表示,在抵達香港時,外地家庭傭工的護照上會加註一項條件,規定只 准在香港逗留十二個月或在合約終止後逗留兩星期,兩者以較早的期限為準,

他補-

說,在首十二個月完結時,只要該家庭傭工繼續為同一僱主工作,在港 居留的時間就可再延長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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