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年假逐步增加 五年内增至十四天
視乎該僱員之服務年資而定, 僱傭條例最近獲修訂,僱員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將於五年内分期增加七天,
可享有八天有薪年假,做滿四年可得九天,而五年或以上則可有十天年假·」 勞工處發言人今日(星期六) 表示:「由七月十三日起,僱員如服務滿三年即
十天增至十四天·」 他續說:「服務達五年或以上之僱員可享有之最高年假日數,將會在五年内由
增加有薪年假分期實施方法如下:
僱員服
可享有薪
8年期
年假日數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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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0 )(一九九- ) (一九九二) (一九九三) (一九九四)
*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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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八七六五四三二
(834)
++++十九八七七
| +
1 +
++++
1
+1
九八七七
++
十九八七七
11+
1+
+|
十二
十九八七七
lit
++++
+1
十三
十川
++++
+1
四三二一十九八七七
十四
十三
十二
下之一段時期 】 註:指僱員在該年内服務滿表内所示的年緻 (如為一九九〇年則指法例通過後餘
分期發放,如僱員之假期超過十日,則可要求將超逾七日以上的假期另行訂期發 該條例亦規定,如假期總數不超過十日之僱員,可要求將不多過三日假期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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