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年假逐步增加 五年内增至十四天

視乎該僱員之服務年資而定, 僱傭條例最近獲修訂,僱員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將於五年内分期增加七天,

可享有八天有薪年假,做滿四年可得九天,而五年或以上則可有十天年假·」 勞工處發言人今日(星期六) 表示:「由七月十三日起,僱員如服務滿三年即

十天增至十四天·」 他續說:「服務達五年或以上之僱員可享有之最高年假日數,將會在五年内由

增加有薪年假分期實施方法如下:

僱員服

可享有薪

8年期

年假日數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

(一九九0 )(一九九- ) (一九九二) (一九九三) (一九九四)

*

|

九八七六五四三二

(834)

++++十九八七七

| +

1 +

++++

1

+1

九八七七

++

十九八七七

11+

1+

+|

十二

十九八七七

lit

++++

+1

十三

十川

++++

+1

四三二一十九八七七

十四

十三

十二

下之一段時期 】 註:指僱員在該年内服務滿表内所示的年緻 (如為一九九〇年則指法例通過後餘

分期發放,如僱員之假期超過十日,則可要求將超逾七日以上的假期另行訂期發 該條例亦規定,如假期總數不超過十日之僱員,可要求將不多過三日假期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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