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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現正制訂條例草案,修訂稅務條例以反映政府現時在附加福利课税方面的

一九九〇年税務(修訂)(第三號)條例草案本星期五(七月二十日)在憲報 刊登,並於今年稍微提交立法局,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三)在解釋該條例草案的目的時指出,該條例草案旨在 澄清上訴庭於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就格連對訟稅務局局長一案作出判決後,政府現 時對附加福利課税的立場,

發蓄人說:「政府制訂這項條例草案是因為考慮到在現階段不適宜擴大對附加 福利徵稅的範圍·」

廣泛地說,格連的訟訴案涉及到格連的僱主替格連女兒繳付教育黃的問題, 讓點是這筆教育鹄可否因此而無須繼付薪俸税,

在這案件中,上訴庭頒布的決定指明在税務條例中額外收入一線應以其原來意 思理解,所以僱員得自其比米的一切福利均須課薪税。

發言人說:「這樣一來就出現了一些模稜兩可的情況。」並補-

說,在此決定 以前,該部門的慣例是,任何以金錢以外的形式收取的福利,如該些福利不具有 金錢價值,則不需課稅;除非那些福利在有關條例内有特定的條款及·

具有金錢價值的福利,指該種福利可被收取者轉變為現金,或瘗於僱主為健品 償還其個人責任的支付·

税務局局長在去年三月的一份聲明中宣布會制訂法例,依循在格連案件前附加 福利課稅的慣常做法,

當時他已清楚表示,這種做法亦將適用於在修訂法例頒布前的一九八八至八九 年度及一九八九至九〇年度評稅個案,

此外-該案髻呈交樞密院,而樞密院的判決與上訴庭相似,雖然程度並不一樣 ;但均容許在附加福利課稅方面,有一個比該部門慣常做法更廣泛的屋面・

罽修訂稅務條例 登濟福利課税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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