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顧會討論翛訂

工傷補償例條款

勞工顧闇委員會今日(星期一)討論多項修訂僱員補償條例的建·

一項主要修訂是使受傷僱員可討回的醫療費按其接受治療時有效的付款率計算 而非按意外發生時法例條款所列的醫療費用,

另一項修訂建譜為醫院事務署公布政府醫院或診所新醫療收費率後,應以立 法局決議方式調整有關醫療費用,

目前,這些醫療費用及其他補償項目每兩年檢討一次,

這兩項建議的精神是為僱員提供足夠保障。

勞顧會亦討論一項修訂「醫療費用」的建融,使在香港以外地區工作時受傷的 僱員,可按勞工處處長裁定的醫療费用追討款項·

僱员若在香港以外地區受傷,如只在外國接受治療,但經發製人體器官及外科 器具委員會批准,則其僱主仍須負責支付該僱員的兼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的赞

若器具在外地裝配,發起人體器官及外科器具委員會於決定器具供應、首次裝 配、正常維修及更换的費用時,可按該等器具在香港装配的情況考慮,

勞顧曹亦討論一項建議,在計算意外發生十二個月後須支付的按期款項及永久 喪失工作能力補償時,受傷僱員的每月收入應視為其並無遭遇意外而支薪時能賺 象的收入,

此外,為確保其收入能-

分調整,以便應付普遍上升的生活費,僱員每月收 入的調整率,不得低於消費物價指數在意外發生當日與支付款項時兩者之間的增

另一項修訂建議授予法庭較大酌情權,裁定發放照顧所需費用補償,給「永久 嚴重喪失工作能力」而值得領取這項補償的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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