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年齡條例十月生效
政府今日(星期五)宣布,一九九〇年成年歲數(有關條文 ) 條例於今年十月 一日正式生效 ·
該條例已於本年五月十六日獲立法局通過,在大部分情況下將成年歲數由廿一 歲降為十八歲,
政府發言人說,條例第二條規定,一個人年滿十八歲即届成年。此外,在該條 例生效之日年逾十八歲但未滿廿一歲的人,在該日即届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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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五條圍明,就該條例的適用目的而言,如果一個人是在閏年二月廿九日 出生,則在圍年以外的其他年份,須以三月一日作為他的生日,
條例第十一和十二條規定,一個人年滿十八歲即可訂立有效遗嘱·
條例第十三條將可被委任為公司董事的歲數由廿一歲降為十八歲。
條例亦對有關未成年人士所訂合約的法例作出改變。
關於未成年人合約的保證法例,發言人指出條例第三條規定,一項為未成年人 士應負的履約義務所作的擔保,以後再不可以軍以訂約人未成年一項理由而不能 强制保證人履行該項保證·
就未成年人合約間,條例對地方法院條例第四十六條提出修訂,該地方法院 條例規定在地方法院提出的聲請不能以未成年為免竟辯護理由。成年歲數條例第 十八條規定,所有在地方法院中的訴訟,若涉及條例生效之日後訂立的協議,將 可恢復以未成年為免竟辯護理由,
至於售嗇財產或物品予未成年人士,發言人指出,一個不誠實的未成年人,可 以藉立約而不公平地取得利益,因為該人未成年則不得强制該人履行合約・條例 第四條就這種情況而為立約另一方訂出補救途徑,授權法庭在其認為是公平和合 理的情況下,要求該未成年人士將上述財產歸還立約的另一方
雖然一個人可以無須家長同意而結婚的年齡仍維持在廿一歲,條例十七條規定 任何年齡在十六至廿一歲,須由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才能結婚的人士,倘若未能獲 得上述同意,則可向法再提出批准結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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