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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對扁亦要求政府應與私人僱主一同向該計劃供款,主席答應將上述提谦 轉交政府考廉·
勞顧會;日亦考慮了僱傭條例的若干條訂建議,使僱員在計算應得之達散艺及 長期服務金方面,獲得更佳保障,
建海提出如僱員已服務滿規定之年期,並因年老或健理由而離職,在計算其 應得長期服務金或遣散當時,其維前十二個月將被視作支付全薪。
以上條款亦將適用於在受僱期内去世,而其遺屬立有黃格領取長期調務金的僱
此外,如僱儡在上还有關期内開工不足、無雜病假或無新分娩假,亦將被視 作正常工作及雅支付全 新麻
吳顧出同意以上名修訂建議,但要學工廠就「工人在有關期内開工正常」之 定義,作進步潛力及解釋,
西上同意的另一項修訂為宮一項幸償申證轉交勞資審裁處定奪時,將不能取消 省局提出刑事檢控的權力,而只可使刑事訴訟程序延繃進行,
此外,僱主須在勞資審裁處所指定的時間内支付遷散费;如審裁處並無指定期 限,則須在該處作出裁決後十四日内支付,否則即屬違法。
僱主如終止僱傭合約時,拒絕支付備品應得工資或其他應付款項,只要有關款 日未濟付,便仍愿持續違法行為,
另計編之條例建議為僱員補償條例内 清僱員補償條例内承保人對受傷員之任,及方便 有關僱員直接向承保人追討賠償。
各委民一致通過以上建議,
勞顧會亦同意修改該條例若干其他條款,以解決一些技術性脚題,及簡化在法 庭上追討補償的程序,
會議贊成的其他事項包括修訂僱員補償條例有關「僱員」之定義、提名童麟和 基士利為出席六月在日内瓦舉行的國際勞工大畬第七十七届港的僱員及僱主代 表,將職業介紹所發給及轉換牌照費用由五百元提高至六百五十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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