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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格訂配偶作證規定

今日(星期五)出版的憲報刊登的一九九零年刑事訴訟程序 (修訂)條例草案 建議擴焍在刑事案件中配偶的作證資格和可强制作證的範圍·

條例草案規定,在任何刑事訴訟中,被告的配偶將可以為被告或同案被告作證。 草案又規定,常被告要求傳召其配偶作證,該配偶亦將會被强制為被告作證,此 外,配偶亦可以為控方作證,除非該配偶亦共同被控及仍在等候審判·

草案亦建瞵如果一名妻子或丈夫不願意作證,在某些有限的情況下將會被强制 作證

在涉及下列罪行的案件中,一名妻子或丈夫將會被强制為檢控她或他的被告配 偶或同案被告而作證;或者為同案被告作證:

* 毆打、傷害或恐嚇傷害其配偶或其年齡未滿十六歲的子女;

對家中年齡未滿十六歲的子女作出性罪行;

* 試圖、串謀作出、協助、教唆、勤使、誘使或煽動作出上述罪行,

然而,學凡被控人士都有權不予作證及不使自己負罪,草案作出的修訂將不會 引致一名與配偶共同被控一罪的人士丧失這項權利·

草案亦建議除少數情況外保留配偶可以不公開其配偶在婚姻中所作的任何通訊 的權利·

政府發言人說,修訂是根據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而作出的,有關建融已於去 年獲港督會同行政局原則上接納,

修訂建議主要是改變現行曾通法及成文法中關於配偶在刑事案中作為合資格證 人及可被强制作證的嚴格規定,

發言人解釋,在涉及影響家庭本身的罪行時,維護司法公正將凌駕於婚姻的神 聖性及家庭和諧因素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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