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啟彥說該草案的重要條訂均載於四項條文,即草案第三、六、九和十條。
第三、六和九條旨在糾正三處需要改當的地方,
首先,有關教育委員會成員辭職事,目前法律並無任何規定。草案第三條對此 作出規定
第二項要糾正的弊病與入學令有關。入學令的原意是確保所有已届强迫入學年 齡的兒童,若無合理理由,均需入學
他說:「不過,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現時的措辭規定家長阻止子女入學時, 當局才能發出入學令·
「這項限制是不必要的,而且很容易讓一些家長對【課的子女推卸擔任,」
「草案第六(一)條規定,兒童若無合理理由而未入學,當局即可發出入犁令」
「不過,這項修訂不
假就入學令提出上訴的權利·
楊啟彥證另一項與入學令有關的問題,是有時很難為曠課或有問題的學童找 學校
草案第六(二)條建議賦予教育署署長權力,要求學校收取入學令指定的兒童 入學,並禁止學校在未經署長書面批准的情況下將該兒童開除,
他說:「我很明白有些校長並不願意收取哦學童或有問題的兒童,但這問題 涉及一個重要的原則·」
「很重要的一點是,教育署署長必須能夠確保所有已屆强迫入學年齡的兒童均 可入學·」
「在這方面,我希望提及教育統審委員會現正就學校課程及學生行為問題進行 的研究·]
「教育統籌委員會現正考慮的一項建議,就是研究可否特別為某些兒童開辦 白有限的學校,以便這類基於某些原因不能接受本港教育制度所提供的一般教育 課程的兒童,亦可入學。」
杨彦說第三項弊病是與教育署署長進入樓宇的權力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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