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無標籤包裝食物 五名零售商被判

文康市政科今日(星期五)接零食品製造商、批發商和零售商-切勿售賣任何 預先包裝而没有附上正式標籤的食物,包括經全部或部分包裝的食品·

上述規定是根據食物及藥物一成分及標籤) 規例(香港法例第一叁二章)第三 *附表而作出·

該科發兹入摆出上述呼籲時說:「違反上述規例最高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 監禁六個月,」

最近在各區裁判司踹審結的五宗有關案件中,五名零售商分别被判罰款由一千 元至四干元不等。

首宗案件在北九茏裁判司署審理,案中深水埗一間麵包店因售賣預先包裝切片 麵包及曲奇餅,但其包裝膠袋並没有標記或標籤列明食物名稱或稱號、成价表, 最低限度保質期說明、製透者或包裝者的名字及地址,以及所含食物的数量或净 祈求净體積,該店因而被判罰款四千元,

另一宗在中央裁判司署審理的案件是南區一間超級市場,因售概兩種預先包裝 的食品雪藏雜菜及雪藏紅蘿蔔仔,但其包裝膠袋並没有標記或標籤列明藏規定 及該規例中第三附表所載的上述五個項目。

其餘三宗案件在西區裁判司署審理,三名位於中西區的有關零售商因售鸾没 有正式標籤的預先包裝食物辣椒蘿蔔及炸猪皮,各被判劉款一千元

以上三名零售商其中一名所售奢的辣椒暨葡 - 其盛裝的模並没有標記或標籤列 明成份表,最低限度保質期說明、製造者就包装者的名字及地址,以及所含食物 的數量或净重或冷體稷,其餘兩名零售商所售賣炸豬皮的膠袋,亦没有標記或慄 籤列明這四個項自以及食物名稱或稱號

因此,文康市政科根據公衆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第五十五條所訂的食物及藥物 (成份及標籤)規例第四A條第一款和第五條第一款檢控上述首個零售商,並根 據該規例中第五條第一款檢控其他四名有關零售商·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