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發酬金符合一貫政策

布政司霍德爵士今日 (星期三)在立法局會議上表示該筆付給一名前地政工務 科人员的酬金由財務委員會批准撥發,同時,根據政府的一政策,如公務員所 負責的工作遠較他們靈任職級所需負的責任為高時,政府便會向他們支付酬金·

費德爵士給潘志輝議員提問的書面答覆表示不同意有人指稱政府撥發酥金一事 引起關注和不滿,

霍德爵士表示,有關的個案涉及前地政工務科一名首長級薪級表第二點人員; 該名人員在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至一九八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間,一直負責相 於首長級薪級表第三點人員的雅實。

他說:「一般來説,他的雖位原意升格為首長級薪級表第三點的甜位,而他亦 應獲得署任津貼·

「不過,政府當時即將對地政工務科和該科屬下各部門的組織和顧賽進行檢討 ,如將該職位升格,便須將 1組和將職責重新全面劃分,因此政府並没有將 該職位升格·]

布政司指出,在該等情況下,該名人員並未符合領取署任津貼的主要條件,就 是必須有一個較高級的空懸職位出現·

他說:「為對該名公務串表示公平,當局遂向財務委員會申請批准發放一筆特 别酬金(十二萬二千三百元),數額相當於增設一個首長級薪級表第三點職位後 所需支付的署任津貼,是項申請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八日獲得批准。」

霍德爵士說根據銓叙規例的規定,公務員若執行其規定責範圍以外的繁重職 務,可以獾發放署任津貼、額外職務津貼或酬金,以示獎勵,每年均有很多公務 魚獲得這類津貼·

他說:「個別部門每年用以支付這些津貼及藝金的撥款,已包括在立法局批准 的收支預算範圍内」

他補-

說:「至於個別公務員的個案,則須在符合有關條件後,根據行政程序 批准付款·只有那些未能根據行政程序獲得批准的個案,才會提交財務委員考

愛德爵士說在一九八七至八九的三年内,潘志輝議員所提及的個案是同類個案 中唯一不能根據行政程序加以處理,而須交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的

他說:「正如我在上面解釋,若非地政工務科計劃改組,政府會以較慣常的方 式,給予該名公務員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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