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由警方錄取的供辭,最終極少在初級偵訊中引用,或由控辯雙方同意用 作證據·大部分供均作為警方的行動用途,或作為裁判司或地方法院聆訊中, 控方操控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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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有闢方面認為應把註明的範圍擴大至適用於各種情況。故此,草案建議 規定作供人須作出聲明,表示明白若其提供明知虚假,或不相信其為真實的供殿, 則可被刑事起訴.
草案第九及第十條將有關以不在現場為申辯理由的規定,擴大至包括在地方法 院受審的被告人,此與高院原訟庭自一九七一年以來的慣例相符;從該年開始
凡欲提出以不在現場為申辯理由的被告人,必須將該事實通知控方,以便查核 該項不在現場的資料·
如查詢顯示該項理由可能腰實,則控方會停止起訴,因而大大節省時間和費用1
草案第十一條旨在使地方法院法官可以判處同期或連續執行的監禁刑期。目前 地方法院法官只能夠判處連續執行的監禁刑期·
馬富豐指出,除與撤銷監管令有關的建議外,當局已就上述所有建議徽詢法律 界人士的意見,他們對這些建議大致表示贊同。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條例草案旨在保障所有僱員
教育統 司楊啟彥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會議上動融二第一九八九年僱傭 (條訂)條例草案時表示,由於體力勞動與非體力勞動僱員之間的工资水平分野 已經過時,該條例草案旨在删除這項區別,使所有僱員日後都受到僱傭條例的保
楊啟彥解釋現行的僱傭條例,適用於所有體力勞動僱員,並不計較其工資水平 ,同時亦適用於月薪不超過最高工資限額一萬一千五百元的非體力勞動僱員,
但他指出,刪除體力勞動與非體力勞動僱員之間的分别,會增加僱主對薪金超 過現行最高工資限額的非體力勞動工人在長期服務金和遙散置方面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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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一般而言,這種情況不會為僱主所接納,原因是月薪超過現行最高工 資限額的僱員,通常已獲得附有退休福利的僱傭合約所給與的-
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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