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修訂草案取消過時條文

律政司馬普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會融上表示,一九八九年司法一雜項修 訂 ) 條例草案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地方法院條例及慧判司條例,以取消 些過時的條文,以及改良刑事司法的執行·

馬蜜裝動諜二琵該條例草案時指出,建融作出的修訂中,無一項是特别創新或 激進的,但都同服重要;有關當局計劃對刑事法律作出其他較重大的更改時,有 時誥忽略其中一些環節,現時修訂的作用,就是使這些環節現代化和更有功效,

他希望每年可提交一至兩項類似的條例草案,進一步全面改良刑事訴訟程序,

草案第二條條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九8條,撤銷被告人和原訴人不得就他們 出庭的時間申領一般證人津貼的規定·如被告人或原訴人勝訴,將有根申領津貼·

另一項修訂,則確保公職人員如因出庭作為控方或辯方證人時招致個人開支, 將有權申領津貼·這項安排並不適用於警務人員或佛教署人員,但以私人身分出 庭作證,則例外

草案第三條提出的修訂,使控方可在裁判定案件轉解高院原訟庭後,在起 訴書内加控罪項,只要新控罪是在初級個訊所用的文件中披露,即使並非初級值 訊的控罪,亦可加在起訴書内,

草案第四及第六條删除有關高院原訟庭「開庭期」一碗,因為本港的刑事法庭 並非按「開庭期」聆訊·

草案第五條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六十七條整條撤銷·該條文載列處理盜竊、 盗用公款以及其他有關不忠實行為的普通法罪項的特别方法,該等舊普通法 已於一九七零年制定盜竊罪條例時廢除,第六十七條遂失去其作用,

草案第七條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一九9日條·該條就對某些拶别的青年囚 犯發出監管令的情況作出規定,新的條訂使法應毋須對將被遣送或遞解畦開香港 的人士發出「普後輔導」令,因為在這些情況下實無發出該項命令的必要,

草案第八條修訂裁判司條例第八十日(二)〔b )條,該條規定所有用於初級債 甄的供需,須由作供人锣,註明他們明白如果作出明知為虛假,或不相信其為 其實的供辭,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乃處一項刑本罪,

刑事罪行條例第三十三條禁止提供用於初級偵訊,或提供控辯雙方均同意用作 證據的虚假供辭·

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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