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說:「取消指定薪金數額可避免因薪金調整而須定期修訂該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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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建議已獲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支持·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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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二
出口信用保险局修訂法案二發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概述一九八九年香港出口信用保险 局(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
翟克誠爵士在動 二請該條例草案時表示,原有條例第十七(二)條規定,該 局聘用年韜逾八萬五千元的人員,須獲港督批准,
他說:「這項規定旨在使當局可對該局較高級人員的聘用,略加管制+」
「上一次修訂該條時,所定的薪點與政府高級政務主任的薪點相同。」
霍克誠爵士解釋說,原有條例第十七(二) 條自一九七四年以來從未修訂過, 最近對該條的檢討願示,由於自一九七四年以來,公營部門的薪金不断向上調整 ,以致所定的八萬五千元薪金水平已低於該局總主任(相等於高級政務主任的雕 級)的薪金,即使很多低於這個職級的人員,其薪金亦較這個數額為高,
他說:「這導致政府不必要地大對該局人員聘用的管制·」
翟克誠爵士指出該條例草案建議另訂條文,把該薪金水平取代·新訂條文將規 定該局所聘用的人員,只有年薪相等或高於香港政府高級政務主任的薪金者,才 須由港當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