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 風隂資產比率將提高

財政司骡克誠爵士在今日(星期五)出版的書報内發出公告,由一九八九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起更改銀行及持牌接受存款公司的最高及最低的風阻資產比率(或 稍資本-

足比率)及更改其計算方法,

上述的改變是配合實施巴塞爾銀行業規例及監管委員所提盡的國際性標準比 率,

香港雖然並非巴塞雨鳥的成員,但却是世界上卒先採納這新標準的國際金 融中心之一。

政府發言人說:「當局採納這新標準是鞏固香港作為一個主要國際銀行中心的地 位,及維持外國銀行對本港市場的信心,同時這亦顆示香港銀行業的穩定性及健 全性」

銀行業條例第九十八(一)條規定的最低比率已由百分之五提高至百分之八 而第一百零一(一)條規定銀行的最高比率由百分之八增至百分之十二,而接受 存款公司方面則由百分之十增至百分之十六·

計算方法的主要變更是:

(甲)資本基準的定義將會更為詳細,額外資本元素如嵩年利潤、一般準備金及 定期次級債條可計算人内,惟須受若干限制,依據其恒久性,資本將分為 核心資本及補-

資本,後者只在一些情形下才計算在内;

(乙)資產負債表以外的貸款項目將列作風險資產項目;

(丙 ) 風險資產項目加檻會包含一個概括地按借款國家風險的區分,其他的改變 包括借予接受存款公司及對完全作為住宅按揭的貨款可獲一較低權數,

銀行監理專員有信心香港所有有關機構將可符合這個以新方法計算的新法定最 低比率,故此適宜在巴塞爾委員會建議所定的一九九二年目標日期前,實施新的

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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