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珠穿商須遵守商品說明條例
海關提醒黄金珠實店的商人應遵守商品說明條例有關售賣黃金及黃金合金製品 的條文·
土瓜灣兩名經營黄金珠育店的商人因違反上述條文,今日(星期四)在新蒲崗 裁判署兩宗案件中,各被判罰款七百五十元,
海關根據一九八四年商品說明(標誌)(黄金及黄金合金)令,向該兩名商人
進行檢控,該項條例於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 施。
兩名被告分别承認未有在其店内張貼法例規定的告示·
該告示必須訂明,凡在貿易或商雜過程中供應或建議供應之黄金製品或黄金合 金製品,均須附有示明黃金含量成色的標誌。
告示亦應列明供應人須就所供應的每一件製品發出詳細的發票或收據,
有關告示的形式已詳載於一九八四年商品說明(標誌)(黄金及黄金合金) 的第三附表内·
案情透粉,海關商品標準調查局人員於本年八月三十日一次全港性的搜查行動 中,檢查被告的店鋪·
結果,海關人員發現兩名被告的店内均未貼上法例規定的告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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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標準調查局總貿易管制主任梁煜棠表示,除了今次兩宗案件外,另外還有 十二宗涉及違反一九八四年商品說明(標誌 }( 黄金及黄金合金 ) 令而於本年八 月的行動中被揭發的案件,亦將於稍後上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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