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當局在去年十二月成立了一個特別部門,負責改善有關移植器官安排本 宜的聯絡工作,

薛明指出,醫學一治療、教育及研究) 條例已有條文規定,醫生可以切除死者 遺體任何部分,用作治療用途,只要死者在生前任何時候曾以書面形式表示上述 意願,或在最後一次患病時,皆當替兩位或以上證人面前口頭表示上述意願。

他說:「如有證據證實死者生前曾作出上述承諾,且没有理由相信死者其後曾 加以反悔,則發生在移植死者的器官前,便毋須徵求死者至親的同意·」

「上述條例又規定,如死者未有表示過上述意願,醫生仍可以在取得死者的注 接至親的同意後,移相死者的器官,但必須確信死者對移楣其器官|寧未曾表示 反對,或死者在生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會加以反對。」

這條法例類似英國一九六一年人體組織法,為移植器官必需取得有關方面同意 事,提供-

分的法律支持。

薛明說:「為了方便取得同意捐贈器官的證據,醫院事務署會在有關方面提出 要求時派發捐腎咭及扣眼咭·」

各活動是否獲准舉行

當局依據法律作决定

布政司霍德爵士今日(星期三)向立法局議員保證,無論現在或將來,某項活 動是否獲准在香港舉行,完全依據香港的法律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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