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或,是

配的款項·

公司清盤修訂規則通過

立法局今日(星期三)動議通過首席按察司於十月二十八日制訂的一九八九年 公司(清盤)(修訂) 規則

財政司霍克誠爵士就公司條例提出動讓時說規則對現行程序作出兩項修訂,

首先是修訂規則第二十八(一)條,使申請人在向法庭提出清盤申請後,可以 申請委任一名臨時清盤人,

翟克誠爵士説現行規則規定,申請須由債權人、負連帶償還養任人士,或公司 本身提出

他解釋說:「這項條訂,旨在賦予有關監管當局明確權力,可以在適當情況下

·提出委任臨時清盤人的申請,」

日前來說,財政司、保阪業監督、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銀行監理專員 有權根據各有關條例提出清盤申請,

提出該類申請後,通常都須申請委任一名臨時清盤人,以保護公司的資產,並 保存帳簿和財政紀錄,

他補-

說,因此,適鈸的做法,是作為清盤申請人的有關當局,應有權提出該 項申請 ·

聲債修

第二是修訂規則第九十三(一)條,使與公司條例第二一七條相符,第二一七 條規定,債權人如在規則第九十三(一)條指定的日期或該日期之前,仍未證實 其債項或聲請,則不得獲發該日期之後首次分配的款項,以及任何在該日之前分

財政司指出,根擒現行規則的規定,凡未能在指定期間内提出證明的債權人, 均不獲發指定日期後首次分配的款項,但可獲發以往分配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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