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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這項修訂使更多高級海關人員在執行任何法定權力時能證實旅客的身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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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二改書海關效率效能修訂法案
財政司霍克誠爵士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動議二路一九八九年海關(修訂) 條例草案 ·
建議修訂的目的,是為進一步改書海關的效率和效能,
在介紹修訂建識中較顯著之處時,翟克誠爵士指出草案第三條規定,海關人員 必須隨時携帶委任證,以便在執行合法權力或職務時,可磺時證明其身份及證實具 有權力·
他說:「這點是重要的,因為現時法例第十七條規定,海關人員在休班後若遇 到有需要以其公身份介入的情況,將視作正在當值論,」
宏克誠爵士表示,草案第七條引進新訂條例第十七條,該條肶予海關人員 無需委任證亦可執行搜查和檢查的一般權力
香港海關執行十九條法例,每條各自訂有搜查和檢取的條文
翟克誠爵士說:「海關人員在執行例行檢查時,通常不是根據某條例的規定來 行使其權力。」
「因此,在某一個檢查站拘捕的犯人,雖然其後被控任何罪名,都可能提出合 法的辯護·」
「為確保遠項賦予的搜查權力受到限制,現擬規定海關人員只可在各出入境 站或貨物在提取前的儲存地點行使此項權力.J
他表示新訂的條例第十七BB條賦予不低於督察級的海關人員要求出示旅遊證 件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