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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香港作為國際仲裁中心地位
仲裁標準法將會加强香港作為國際性仲裁中心的吸引力 ‘徒敬今日(星期三) 表示,採納「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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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立法局動譜二請一九八九年仲裁(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時說,草案 旨在實施法律改革委員會在一九八七年發表有關採納「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的仲裁標準法報告書中的建議,
司徒敬說:「自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於一九八五年九月成立以來,本港一直在發 展它成為遠東主要國際商業仲裁中心的潛力。」
「明壞地,我們必須使本港的法律臻於完善,以協助這方面的發展」
「本港採用標準法後的好處是,世界各國會立即知悉本港的國際仲裁規則,使 需求仲裁各方当事人樂於利用本港作為仲裁中心·」
他指出,雖然本港現行的仲裁法律,已載有處理非本地仲裁的特别條文,但除 某些例外情況外,這類仲裁都是以類似處理本地仲裁的方式來進行,
然而該條例草案規定了兩套不同的制度,本地仲裁將繼續受現行法律規管,但 有數項條訂·另一方面,國際仲裁將受標準法規管,標準法(除其中一章外】 的條文,將透過本條例草案合併入仲裁條例内,
不過,司徒敬
·案有條文規定,本地仲裁的各方当事人,可在糾紛發
生後,協議引用標準法來解決糾紛。此外,亦規定簽訂國際協議的各方當事人, 可訂明如有任何糾紛,則根據本地法律解決,
根據標準法,仲裁事件在多個情況下用國際性質,
司徒敬說:「如仲裁協港各方的營業地點位於不同國家,或彼此同意該協議的 内容與超過一個國家有關,則該項仲裁使際國際性質。」
「即使仲裁各方的營業地點位於同一國家,如彼此同意在其他地方進行仲裁, 或主要的商責任須在其他地方履行,或糾紛的内容與另一國家更有關連, 仲裁 亦屬國際性質·」
「凡不雨於上述指定情況的,即為本地仲裁·」
司徒敬在解釋有關背景時說,鑑於貿易日益國際化,因此明顯地有需要以「公 正、迅速、可預見和最終審」的方式將商業糾紛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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