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全權處理越船民生死周題

保安司班乃信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會議上表示,有關處理在港出生和死亡 的越南船民的程序,並没有規定要香港政府必須詢英國政府,聯合國難民專區 公署或越南政府的意見,

班乃信在回答倪少傑議員所提間題時解釋說,這些程序是由人民入境事務處根

據人民入境條例和生死註冊條例的規定而負責辦理有關手續的,

至於越南船民出生及死亡紀錄,則由該處的生死及婚姻分科魚賣保存,

他說:「在港出生的越南船民子女,通常在政府醫院誕生,根據人民入境條例 第十三日{-}條的規定,父母均屬難民身份的越南小孩,可獲批准留港,以 民身份與父母一起等待外國收容·」

「至於父母身份尚待甄别的越南小孩,其身份則視乎父母最終是否被審定為難 民或非難民而定」

「人民入境條例第十三D(-)條亦有就這類小孩作出規定」

班乃信說,另一方面,經甄别為非難民的越南船民生下的小孩,便不會獲得難 民身份。

不過,這些小孩的父母可 獲審定通知後廿八天内,代子女向難民身份覆檢 委員會申請覆檢有關決定,

他指出:「所有越南船民的死亡個案,不論是被殺或死於自然,均轉交死因裁 判官處理,以決定是否需要進行死因研究·

「如有需要,死因裁判官會要求警方調查死者死亡的原因」

班乃信說,死者律體先運往公衆殮房,然後進行火葬或土葬·

這些工作由市政總署及區域市政總署根據公衆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的規定辦理,

他補-

說:「如進行火葬,骨灰交還死者家屬保管,或依照死者家屬的意願, 交志願機構慮里·」

「如遺産希望將骨灰運返越南,亦可透過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或紅十字會作出 安排」

' 宪 I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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