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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報受司法人員叙用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政府憲報今日(星期五)公布一項條例草案,建議改變司法人員叙用委員會的 成員結構,委員當曹語的法定人數,及議決案的投所規定
一九八九年司法人員叙用委員會(條訂)條例草案來就港督委任代表法律界的 兩名委員人選時,徵詢大律師公會及律師公會的運作方式作出建議。
根據建港,委員書將由下列人士組成:
* 司法部三名成日一包括首席按察司擔任主席);
* 法律界三名成員一律政司、一名大律師及一名律師);及
* 三名法律界以外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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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言人說:「與現行的組織比較,建譜中的委員會組織免去公務員叙用
員會主席的席位,而改由另一位法律界以外的人士替代。」
「但是,律政司身為港督的資深法律顧問及律政署的部門首長,實有需要請 出任委員會成員・」
「委呂動人數將由五位增至九位。」
「另一建議是將委員會法定開會人數由三位改至六位。」
「還有! 項挼融是委員會的每一謝決案,不論是以會議形式或以文件傳方式
若有六名成員投無時,創該議決案需最少四位贊成;若七位投錘,則痛有五
人贊成;八位及九位投所時,相對贊成藥分别為六及七·
「目前,委員監的議決案需獲一致赞同·」
條例草案又建議,在決定委任該委員會的大律師及律師成員時,港玆曾分别微 詢香港大律師公會及律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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