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擬採用仲裁樣準法
一九八九年仲裁(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建議香港採用一套獨立的國際仲 裁法律,以加强海外對香港作為一個國際仲裁中心的信心,
該條例草案今日(星期五)在憲報刊登,建議香港採納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 於一九八五年所擬定的仲裁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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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條例草案獲得立法局通過,則香港將會與加拿大、澳洲及其他國家一起成為 世界上最先採納該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標準法的司法地區·
條例草案旨在實施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一九八七年九月發表的「應否採納聯 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仲裁標準法」報告書的建融,
法律改革委員會建港日後的仲裁協議受下列兩項辦法其中一項所管制:本地的 仲裁協議應受現行法例(經超微修訂後檢所管制;而國際性的仲裁協潑應受標準 法的管制 ·
然而,條例草案容許及本地的仲裁協議的各方人士選擇
糾紛;而涉及國際性仲裁的各方人士亦可以選擇使用本地的法律來處理其仲裁事
政府發言人說:「自從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成立以來,香港不斷頭疆發展為遠東 區主要國際仲裁中心的酒質,一
「而盡可能把香港的法例制訂完整以配合其發展是很重要的。」
他指出,多年來很多國家的代表包括香港的主要贸易夥伴都同意接受該標準法
在報告中,法律改革委員會指出聯合國國際寅易法委員會提出這項創滋,是 有見於在國際仲裁中的執業者及其堂丰人所遇到的問題—在不同的司法地區進行 的仲裁協遒往往受歡然不同的制度所管制·
因此,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認為如果能建立一套共同的基本程序,則參與 仲裁的人士便可以集中考意裁判地點是否公正和方便,而毋須擔心程序問題· 此,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津遂於一九八二年成立工作小組擬定標準法,
條例草案預料在十一月一日提交立法局審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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