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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令限制機場障礙物高度

政府憲報今日(星期五)刊登一九八九年香港機場一管制障礙物】 (綜合) (修訂)(第二號)令,該令公布現行機場障礙物管制法令的修訂項目,並於今 日開始生效·

民航處於一九八三年開始,分兩階段對機場障礙物高度限制進行檢討,

該處於完成第一階段檢討後所訂定的有關限制已於一九八六年十一月生效,範 濶包括位於香港國際機場東南面的港島及九薈地區,

第二階段的檢討範圍包括港島及九龍其餘地區、新界南部部分地區和大嶼山, 現行的修訂項目正是實施這階段檢討所訂出的限制,

這些修訂顯示九龍和新九龍大部分地區以往的機場障礙物高度限制曾速放寬: 但是九龍城、馬頭角、大角咀及九龍灣部分地區則由於位於航機起飛及進場飛行 路線下面或附近,因此需要實施較嚴謹的機場障礙物高度限制·

此外,該檢討首次將港島西半部和大嶼山列入機場障礙物高度限制範圍之内,

不過,這些地區的高度限制將會很寬,因此預計不會對建議發展有重大影響, 任何在今日之前批准的建築圖則均不受此限制,但這些建築物在重建時,則須 遵守現行機場障礙物高度限制,

在那些高度限制獲得放寬的地區,預料新發展和重建計劃均會較以往批准的密 度為高·

這樣會使到九龍和新九龍一些目前已擠迫的地區的現有和計劃中基本設施受到 難以接受的壓力,因此,当局於本年七月制訂一九八九年建築物發展密度(九龍 及新九歲)時管制條例,以免在完成一項有關重建潛質和限制的全面規劃檢討 之前,出現過多新發展和重建的現象。該項檢討預期一九九〇年底完成。

根據新法例,樓宇高度超過以往機場障礙物高度限制但又產於放寬高度限制範 闖内的建築物,其地積比率不可超過根據以往高度限制所定出的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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