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報刊對付色幣塲條例草案

憲報今日(星期五)刊登一項旨在對付色情場所構成滋擾的建議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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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九年刑事罪行(條訂)條例草案,賦予當局權力拆除寬傳賣淫服務的招 牌及封印一再觸犯法例的色情場所或没收這類船隻,

政府發言人說:「根據這項新的條例草案,凡展示或准許展示令人相信是賣淫 廣告的招牌,即屬違法。」

「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入獄六個月,

「建設法例亦授權警方,不論是否找到自鸾色惰招牌的人士,亦可拆除觸犯法 例的招牌·」

發言人說:「條例草案增設的封閉令准許法庭頒布命令封閉觸犯法例的色情場

他說:「條例草案亦有特别條款保障在不知情下租出樓宇給娼妓及其保護人的 「無辜』業主·」

「有關樓宇第一次發生違例事件後,業主有一段寬限期以逐出住客·」

「寬限期過後,假如在一年内再發生色情違例事件,法庭可以下令封閉有關樓

「條例草案亦規定可以没收發生賣淫案例事件的船隻。」

「條例草案的建體是当局諮詢滅罪委員會後,再根據去年發表草案擬本向公 衆意見所得,加以修改後,始行達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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