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二

建議三

建融四

建煎五

人工授精

建議六

建謙七

商業性的代母懷孕應禁止在本港進行·

只有那些無法利用其他醫學方法受孕的不育夫婦,方可採用具有傳關係的體 外受精代母服務·

從未結婚或從未生兒育女的婦女不得代人懷孕。

委托夫婦和代母在代母懷孕過程前後,均應就可能出現的周,接受正確的事

業輔導。這項輔導應成為整個過程的必要部分.

使用丈夫精液的人工授精應准許按目前的方式施行,又本港利用捐精施行人工 授構已有超過十五年的歷史,似乎已為社會人士所接受,故應准予繼續,

利用捐精施行人工授精誕生的子女,其合法地位應由法例保障·委員會贊成參 照一九八七年英國家庭法律改革法,採取立法措施,一根據該法例第二十七條規 定,已婚婦女利用捐精進行人工受孕而誕生的子女,在法律上應視為該名婦人和 其丈夫的子女,除非證明其丈夫不同意進行人工授精,則作别論·

無論在甚麽情況下都應將拍精人士的資料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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