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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項

至於考試的問題,其中一項修訂,是關於規定領取律師執業資格的人士,除非 獲得豁免,否則必須參加一個律師帳目考試

馬雷普說:「作出這項修訂,是因為接納了香港律師费的建議,該建議認為律 師因要威理客户的金錢,必須能夠證明已有足夠的訓練,並已取得有關律師帳目

他指出,條例草案並無規定取得大律師執業資格的前政府律師必須參加考試,

他說:「不過,根據大律師 (瓷格) 規則的規定,所有取得大律師執溙資格的 人士,必須跟陶一位執業大律師實習一段時間,這項規定可確保擬透過上述途徑 出任大律師的人士,將經歷一段過渡期,並在該段期間,有機會學習關於私人大 律師的執業知識,」

至於未來的發展,馬宮書說他亦顧及需要全面檢討英國及英聯邦律師在本港領 取執業資格的問題,

他補-

說:「進行全面檢討時,將徵詢香港大律師公和香港律師會·」

跟行業修訂法案二

署理財政司林定國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會議上表示,一九八九年銀行( 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實施對接受存款機構三級制的一些修訂·這 些修訂是政府在全面檢討三級制及廣泛徵詢銀行界人士的意見後而作出的。

林定國在動港二路條例草案時說,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銀行業條例, 以實施政府本年三月宣布的各項修訂·

他說,政府並趁此機會進行其他修訂,以解決執行本條例時所遇到的一些難過 及澄清一些不確實之處,

林定國解釋說:「本港銀行業法例的主要特點,是嚴格限制使用銀行業的名稱 和說明·」

「目前,只有第一級的持牌銀行始有權稱為銀行,在第二級的,包括持牌接受 存款公司及注册接受存款公司,均不能稱為銀行,這樣,便限制了有意在海外發 展業務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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