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說:「常委會建議以一個類似英國現時採用的制度取代目前的制度·根據英 國的制度,公司的名稱只要不與現存一間公司的名稱完全相同,即可註册,
他又說:「但是,若這樣注册的公司名稱與另一早已存在公司名稱太過接近時 ,貿易及工業大運可在新公司登記的十二個月内,要求新注册的公司在一指定期 間内改名」
發言人說:「館於這事項的重要性,當局已著手籌備採用此制度所需的立法工 作,此外,政府已急切地展開工作,使政府公司名稱的登記紀錄可在新制度實施 前,提供予公衆人士查閱,
有關証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会條例草案,發言人指出,常委在討論條例草 案時所提出表示關注的地方,已在條例草案籌備階段獲得有關方面作出修改,
他說:「此外,常委會亦曾審議証券業檢討委員會的報告書中,對公司條例有 所影響的建譜。這包括招股章程注册、董事出讓一公司固定資產前須得該公司許 可的規定,及公司購買本身股份的規定」
發言人解釋說:「有關公司招股章程注册方面,常委會支持審閱及批准招股章 程應由同一組織負責的原創,並建議在適當時間,新安排應由証監委員書與聯合 交易所磋商後決定」
至於必需得到公司批准後董事才可以出預該公司的固定資產的規定,常務委員 會認為這個規定可以由聯合交易所透過上市規創來管制,而不需用法例管制·
常委會文同意待新規則的建議完成時,再詳細考慮是否有需要修改或删掉第一 五五條
他說:「常委會於一九八六年出版的第三號報告書中,首次提出公司購買公司 本身股价的事宜·」
發言人指出:「鈸時建議只有未上市公司才可購買其公司的股份,至於有關准 許上市公司購買公司本身股份的事宜,須在下列事項有滿意的法例執行後才再次 考慮:(甲)公開上市公司的受益人所持的股份:(乙) 内幕交易;(内)可分 配的利潤:(丁)公司董事的信用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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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甲)項,一九八八年證券(公開權益)條例於一九八八年七月通過, 待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有足夠的資源執行其法例時,這項條例料可於今年 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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