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常委會建議 公司條例須作修改
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的第五號報告書载有若干項須對公司條例作出修訂的建 議·該報告書包括常委會在一九八八年所研討的事項,
政府發言人今日( 星期五 ) 表示,這些建議包括修改公司條例對抵押契的注册 的規定、船隻抵押及從公司登記册刪除一停業公司的程序,
他說常委會又建議對新公司名稱註册制度作出修訂
他說:「去年常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尚未通過成為法倒時,常 委會亦曾考慮該份草案。此外,常委會亦曾研究証券業檢討委員會報告中對公 司條例有所影響的建蹲·」 J
談及有關押抵契的註用時,發言人指出,根據公司法例第八十五條規定,提交 予註用總署署長作為繳款、還債或免除部分抵押物業債務的有關文件,須足以 他滿意,認為這些是合理的証明,
他說:「因此,現行條文是要求注册總署署長審查提交予他作為証明轉讓、消 契、免除部分債務的契約及其他的文件。」
他又說:「常委會建讌修改這項法例條文,以免除注册總署署長須要考慮每一 宗個案中,所採用的償還款項文件是否有效,而要求他只需要對一份証明已履行 規定的指定表格的宣誓表示滿意。」
常委會的另一項建議涉及船隻的抵押,
發言人說:「常委會建議修改公司條例中對船隻抵押需要注册的規定,而代之
以向注册總署署長提交有關船隻抵押的通知書·
「此學是為避免同時向公司註冊處註册和建融中的新船舶登記處註册·」
談及有關對付公司拖延遞交周年呈報表的建議時,發言人說,常委會建議修改 公司條例第二百九十一條,以准許主用總署署長可在一間公司超過指定限期仍未 能提交周年呈報表時,即可自動從公司登記册中刪除該公司的名字,
在根述有關新公司名稱註册制度時,發言人說目前注册制度主要是由註册總署 署長目行酌情决定 開新公司要求注册的名稱·是否可能與已存在的一間公司的 名稱引起混淆·這一規定有欠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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