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

至於界定「不符合資格」者的準則,則與電視條例所訂明的本地常住準則相同,

曹廣榮說:「將這項百分之四十九股權限制和對持機構董事及主要職員的本 地常住準則擴至電台持牌機構,可以清楚顯示出條例草案的目的,亦即持牌機構 應首先顧及香港的利益·」

條例草案亦規定,在發出電台牌照的首三年内,除經廣播事務管理局許可外, 不得轉讓超過百分之十五的有投票權股份

曹廣榮解釋說:「這樣可以確保電台牌照申請者會從事廣播業務,而不響將 局發予的牌照轉讓,以迅速賺取可能極為可觀的利潤。」

根據現行電台牌照的條件,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可禁止持牌機構廣播任何指 定的資料

曹廣榮指出,英國政府亦保留類似的權力·

「我們曾慎重考慮這頂無約束的權力應否繼續保留,而若答案是肯定的,則這 項權力應否賦予影視及娛樂庫務管理處處長·」

他說:「我們的結論是,首先,這項權力應予保留,但卻應予以限制;其次, 這項權力應賦予港督會同行政局。」

因此,第十三川條規定,如港督會同行政局認為任何節目畬危及香港的安寧或 良好秩序,則有權禁止廣播該等節目·

曹廣榮說,政府已將其工作規範於就發出兩個新牌照而需修訂法例之上,

政府打算在明年初著手擬訂一項綜合廣播條例,以包括無綫和有線電視,以及 電台廣播 ·

「我們打算就此範圍詳細檢討各項廣播法例,以期改普及簡化香港廣播事業的 監管程序·」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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