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颺近,地方法院的民事審判權限已由六萬元提高至十二萬元,因此,索 償款額在六萬元至十二萬元之間的案件,現時必須改在地方法院而非最高法院審 換言之,索償人再無資格申領輔助法律援助·」

「本條例草案可調索償人恢復

項援助的資格·」

他補-

說:「條例草案清楚說明,假如接受法律援助的被告人或答辯入在所操 出的反聲請、反訴或交互上訴中敗訴,而勝訴的一方又並非接受法律援助者,浑 長須支付上述案件的訟費·

他指出草案其餘部分,則僅輕微修訂·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仲裁協議中的當事人

可選擇任何人任代表

一九八九年仲裁 (修訂)條例草案清楚說明,仲裁協議中的当事人,可選擇任 何人任代表,

律政司馬圍醫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動 二請該條例草案時指出,這項規定 與其他主要仲裁中心的慣例一致,

馬富醬解釋,基本上,仲裁是一種私人合約安排,是除在法庭進行法律程序外 ,另一種解決糾紛的辦法,

他指出,根據普通法,大律師及律師在法庭所享的專有發含楷,並不包括仲裁 程序·仲裁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選擇任何人代表,不論該人的職業及來自甚麼 司法地區,

他說:「不過,由於法律執業者條例第四十四、四十五及四十七條的存在,有 人對普通法在香港施行的情況產生懷疑」

第四十四條規定,凡不合資格而擔任大律師者,均屬遽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凡不合資格者,不得擔任律師,第四十七條則規定,凡不合資格者,不得處理某 些法律文件 •

-

1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