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八
條例草案降低成年歲數
一九八九年法律改革(年齡的法律效力 ) 條例草案將會降低成年歲數,以及 訂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合約,遺囑及公司法律·
律政司馬萬巒今日( 星期三 ) 在立法局動潕二證該條例草案時作上述表示,
律政司指出,條例草案竄施法律改革委員謝關於民事法中年齡的效力的報告書 所提出的主要建潑·該報告畫在一九八六年四月公布,建議的要點,是在大部分 情況下,一個人獲得完全法律能力的年齡,應由二十一歲降至十八歲,
馬圍杏解釋,目前的法律訂明未滿二十一歲的人士為「未成年人」,
他指出,法律對未成年人訂立合約及處理財產的能力作出限制,以便為未成年 人提供保障,但這樣反而可能影響未成年人的個人生活及事業,
他說:「有人認為,工作中的年青人,既已在若干程度上經濟獨立,便没有理 由受到這些限制·
「根據各項調查及研究,委員會得出結識,認為大部分年滿十八歲的年青人, 已擁有所需的獨立能力·
「因此,條例草案第二及六條規定將成年歲數降至十八歲+」
馬團體說,條例草案對於有關未成年人合約的法例作出三項修訂
第一項修訂是關於保證方面,
他說:「根據智通法,為擔保未成年人履行某項请任而作出保證的人士,在該 未成年人以年為理由而不履行合約責任時,可逃避其保證責任。」
「這樣出導致不公平,所以,對於在這些情況下作出的保證,不應單憑該理由 而不强制保證人履行該項保證·條例草案第三條訂定這方面的規定·」
第二項關於與未成年人簽訂的合約的修訂與地方法院條例第四十六條有關。該 條例規定,在地方法院提出的聲請,數額達到六萬元的,再不能以未成年為免責 辯護理由,
律政司說:「在小額铎佳審裁處或最高法院提出的聲請,則没有同樣的條文限 制,因此,這是不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