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克誠爵士解釋說,條例草案施行「干預公約」及「防污公約七三了七八」的 規定,授權政府在海難發生後,在公海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減低或消除油類 及其他物質引致海洋污染而對本港沿岸地區所造成的危险·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有關油類污染條例草案立局二路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會議上表示,一九八九年商點 (油 類污染的法律責任及補償 )條例草案旨在使政府能實施兩條团際海洋污染公約的 規定,該兩條公約是有關主因船隻溢出油污而造成污染時應負的賠償責任,
霍克誠爵士在動議二請該條例草案時表示,條例草案的目的,同樣是以載有類 似條款的本港法例,取代適用於香港的現有英國法例·
霍克誠爵士說:「這確保國際海洋污染公約在一九九七年以後,繼續在本港產 生法律效力·」
「本條例草案規定,不論事故是在香港水域以内或以外發生,船主對於因裝載 散裝油類船隻溢出油污,以致在香港造成污染損害事件,都須負民事責任。」 「上述責任的範魘,擴大至包括同一事故對鄰近公約地區造成的污染損害·」
該兩條國際海洋公約是「一九六九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稱為「法 律棗任公約」);及「一九七一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一 稱為 「基金公約」)。
霍克誠爵士補-
說,條例草案亦規定,所有香港註冊船隻,不論在哪裏,以及 在香港水域的其他船隻,如屬裝載散裝油類的船隻,都必須持有承保主責任的 有效保險證明書·
他說:「條例草案詳細說明基金在海上事故造成油污損害時應有的賠償責任, 以便本港履行基金公約,並且規定由海路輸入本港的油類,須向基金繳付分拔款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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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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