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報刊商營廣播電台法例

港督會同行政局已批准將一九八九年電信(修訂)條例草案及一九八九年廣播 庫務管理局(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

這兩項條例草案今日(星期五)在憲報刊登,旨在制定法定條款以便在一九八 九年八月廿六日起發出新牌照予香港商業電台{商台 】及在一九九〇年以招標形式 發出第二個商營電台牌照·

商台現時的牌照為期十年,是在一九七九年八月廿六日根據電信條例(第一0 六章)發出,

政府發言人說:「當局須修改這項條例,以便對商台實施新牌照所定出的最新 條件」

「同時,根據對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的建議修訂,該局的職權將擴至電台廣播

發言人說:「電信條例和現時的電台牌照均没有包括有關同時擁有不同媒介的 條款」

他說:「但根據電視條例,現時是有規定對同時擁有不同媒介的情況,加以限 制,以防止任何與某指定媒介有利益關係的人士或公司在電視台持牌機構出任職位 或實益擁有電視台持牌機構超過百分之十五的有投票權股份。」

「電倌 ( 鞗訂 ) 條例草案建議,這些在有關媒介有利益關係的人士或公司,應 可擁有電台持牌椴構最多百分之三十五的有投票權股份,但香港的電台持牌機構仍 然只限擁有另一個電台持牌機構最多百分之十五的股權。」

「同樣地,現有的電台監管制度,並無對任何不符合本地常住準則的股份持有 人有特别限制·」

「條例草案建識『不符合資格』人士 (即不符合某些香港常住準則的人士)最 多只能擁有電台持牌機構合計百分之四十九的股權,」

一九八九年電信 (怿訂 ) 條例草案亦建議對電台持牌人出售股份作臨時的限制·

根據條例草案,在發出牌照的三年内,除經廣播事務管理局許可外,不得轉讓 超過百分之十五的有投無權股份,

發言人說:「這項規定是確保申請牌照的人士對該申請表達長遠的承擔,並在 發出牌照後不能隨意轉售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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