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草案建港成年歲數降低至十八歲
憲報今日(星期五)刊登一項條例草案,旨在將成年歲數由廿一歲至十八歲
政府發言人表示,一九八九年法律改革(年齡的法律效力)條例草案乃實施法 律改革委員畬研究報告書的主要建議,將成年歲數降為十八歲。
條例草案亦對若干其他條例作出相應的修訂,
發言人解釋條例草案的背景资料時指出,法律改革委員會花了四年時間進行工 作,於一九八六年四月發表題為「青年人年龄在民事法中的法律效力問題」研究 報告書
在工作期間,委員帶曾進行廣泛的諮詢·
總括而言,該報告書建議,在大多數情況之下,達到法律行為能力的年齡,應 該由廿一歲降至十八歲,
行政局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原則上通過報告書中的大部分建議,
行政局在本星期二(六月六日)曹潑上建黹將條例草案在六月廿一日提交立法 局審議·
發言人說:「當局曾經考慮過提出一條將法律改革委員會的所有建議集於一身 的混合草案,但結論是如果草案以這種混合方式提出,則某一方面的一些簡單修 訂,可能會因為在另一無甚關連方面的較繁複的修訂而受到阻延。」
「因此,本條例草案是實施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中提出將成年歲數由廿一歲 降低至十八歲這項主要建酒,亦代表實施法改會建議的第一步」
發言人指出,條例草案第二條將成年歲數由廿一歲降至十八歲,並訂定在條例 生效日期年逾十八歲但未滿廿一歲的人,在該日即届成年,草案第六條乃對稀 及通則條例{香港法例第一章)第三條所提定夔作出適兰的修訂·
草案第十一及十二條將可以訂立有效遏喊的人須届的年齡由廿一歲降至十八歲
·第十三條將能獲委為公司董事的人須届的年齡作同樣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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