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該等條訂將可為市民提供更佳服務。
現時,車輛牌照的生效日期是由運輸署收到申請書的該月份首天起計,為所-
分使用繳付的車輛牌照費用,大多數中主都會在月初申請或更換車輛牌照,使牌 照事務處大排長龍,
為了縮短在這些繁忙日子申請人的輪候時間及較平均分布運輸署的工作量,規 例第二十一條將會修訂,使車輛牌照的生效日期可由發出日期起計,
規例第二十四條亦修訂,使發還的車輛牌照费用可按日計算
出局建議倘若交還予運輸署的車輛牌照仍有至少六十日才到期,則發還予車主 的金額為未到期的一段日子每日可得回年嘶的百分之零點二四,
以一個尚有十二個月才到期的車輛牌照來計,發還的金額會是年費的百分之九 十,餘下的約百分之十將作為行政费用
規例第二十四(二) 條將畬修訂,倘若車輛牌照連同車輛一起被偷去,而車主 亦已向警方報案,則申主申請發還車輛牌照費用時毋須出示有效的車輛牌照
為了市民的方便,規例第二十一(五)條准許登記中主可提前四個月為其車輛 牌照期,該等牌照衆由現有牌照到期後起生效,該條規例的適用範圍擴大至 拖架及人力車·
雄例第十七條要求辦理登記中輛過户手續時,新車主必須出示有效的第三者意 外保險軍,不過,由於未領有中輛牌照的車輛已不准在道路上行駛,因此,当局 建滋倘若車輛在過戶時並未領牌,則運輸署署長可有權豁免出示有效的第三者保 除軍的規定,汽車保險(第三者意外)規例亦會相應修訂,
根拢規例第五十二條有關發出超額載客許可証的條款亦會修訂,以清楚指明只 接數超過五名乘客的貨,才須申請許可証·
港督會同行政局亦決定「RL」字頭的車輛登記號碼將預留給區域市政局的中 輛使用,此舉與現行的規例第十一條分别保留「性」及「UC」登記號碼予政 府及市政局東輛使用的做法!致,
預料修訂的規例會在今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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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中輛領牌規例
港當會同行政局已通過修訂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使由運蠊署發 出的車輛牌照的生效日期,可由發出日期起計,而非由每個月的首天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