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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是消費貨品保證内的免責條款,他指出,目前很多所謂「保證」實際上 是消費者的陷阱,因為它所剥狐的權利較所提供的權利為多,這條草案將杜絕這 類保證.
第三類是售賣貨品含約中言明免除資方出售不屬於自己的貨品時的法律責任的 條款
馬團甚說:「買方須承據查方這類不當行為所引致的損失,實在不公平,因此 ,在這方面,本草案取代了售貨品條例現有的一項條文,J
第四類是售查或供應貨品的消费者合約中免除供應商在貨品不妥或與合約説明 不符時的法律適任的條款·律政司指出在這方面,草案只保障屬消费者的一方,因 為在業務過程中取得貨品的人士,在某些情況下要承擔貨品不妥的風阪-合理的·
馬畜醬說:「對於貨品的售畫,售賣貨品條例已有關於這點的條文·本草案將 保障範圍擴大至供應合約,例如租用合約及分期付款租購協議·」
馬雷醬說:「條例草案亦防止執行對消费者不利的仲裁條款- 除非消費者在分 歧出現後同意仲裁,或消費者曾依據協議進行仲裁·」
馬巒解釋,雖然,當局支持立約各方選擇循仲裁方法解決糾紛,只要知道仲 衆的全部含義便可,不過,以消費者合約而言,消費者在立約時,可能不知道 裁條款的存在或不了解其含美而同意仲裁條款 ·
他指出,有多類合約是不受某些法定管制的,其中包括有關保險,以及產生或 轉移土地權益的合約,
律政司說:「本草案極為專門而複雜,假使獲得通過,我們希望延遲至少十二 個月才實施,以便商界人士研究他們所採用的合約,以及作出適鸞的修訂·
這項條例草案押後辯洽·
完